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三届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大洼区行政区域内(不含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核活动引发的核事故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4.3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
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在启动相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属地政府要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轻后果。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省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本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融媒体发展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3 临港经济开发区指挥机构
临港经济开发区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 指挥关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成立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超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市指挥部申请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派员指导。
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盘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于国家或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5 技术支撑队伍
2.5.1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 应急监测队伍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监测单位,必要时请求市级、省级监测机构配合,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6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依托消防救援大队、化工、石化和化工装置抢修队伍、专业危险化学品处置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盘锦市大洼区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中的所有单位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周边群众的情况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和专家组意见,科学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3 预警发布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大洼区范围内发生符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蓝色(一般Ⅳ级)预警。
蓝色预警发布的范围:事发镇(街)/经济开发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负责发布。
大洼区范围内发生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Ⅲ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黄色(较大Ⅲ级)预警。
黄色预警发布的范围: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经济开发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发布或由省政府发布。
大洼区范围内发生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Ⅱ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橙色(重大Ⅱ级)预警。
橙色预警发布的范围: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经济开发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受权发布。
大洼区范围内发生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I级)情形之一的,即发布红色(特别重大I级)预警。
红色预警发布的范围: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经济开发区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所在地群众,同时上报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
3.3.2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当发布Ⅱ级、I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根据当时及近期气象条件,专家组协助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临时安置场所,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预警分级,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四个级别。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2 分级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应急响应:
(1)成立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支援;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利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3)调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4)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应急部门协调周边县区、经济区及大型企业支援;
(5)如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已经影响到周边县区或有影响到周边县区的趋势时,应及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6)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升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升级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2.4 I级应急响应
对于实施Ⅱ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4.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报告信息。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水环境、海洋水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需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区政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规定,立即核实、初步认定事件性质和类型,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件的: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在 4 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续报信息,应急终止后上报处理结果;
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六类敏感事件的: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在 2 小时内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根据事态续报信息,应急终止后上报处理结果。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需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3.3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释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4.2 现场应急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4.3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释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区政府和盘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5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形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6 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和遥感等快速信息获取手段,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结合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控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 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6 安全防护
4.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状态和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如有必要,应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响应终止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调查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手段,鉴定、测算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及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省政府安排,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
5.2 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要制定工作方案,经上级审核后实施,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要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需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17号)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4 经费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区政府应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合理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当区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时,可向市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6.5 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源单位,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7.2 培训与演练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7.3 奖励及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修订
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 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
及工作职责
2.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与工作组单位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外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及电力的协调调度。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参与和指导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在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指导各镇街、临港经济开发区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临港经济开发区做好受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区融媒体发展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道。
区气象局: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气象参数。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应急救援现场应急防护、遇险群众救援抢险。
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组织编制临港经济开发区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与工作组单位组成及职责
1 工作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2)对区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8)负责与市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2 应急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信息报道组、应急专家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部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会同专家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案并组织演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
主要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组成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大洼分局
组成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8)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融媒体发展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报道;及时发现、研判、导控网上舆情,做好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舆情引导及信息发布。
(9)应急专家组
牵头部门: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专业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5〕22号 解读
【图解】《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22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