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91880F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财贸社区惠丰苑5栋3单元702号
你(单位)于 大洼区田家街道秀水街南 实施了 辽宁汇美建材交易中心项目三期工程写字楼Ⅱ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 2025 年 11 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大洼区田家街道秀水街南,辽宁汇美建材交易中心项目三期工程写字楼Ⅱ区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按规划批准建设的情况说明的函》未按规划批准建设,建议处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辽宁鹏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超出宗地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为953.69平方米,审定结算金额为1185064.46元。
2025 年 11 月 2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盘( 大 )城罚先告字〔 2025 〕第 69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盘 ( 大 )城罚听告字〔 2025 〕第69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审定结算金额1185064.46元,百分之五罚款 ,即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伍拾叁元贰角贰分(¥59253.22)。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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