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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大洼区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名录》 大政办发〔2025〕19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628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及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和《大洼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大政办发〔202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依照本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要求,省、市政府要求推动建立消防、公安、街道“新三级”消防监管模式,实现“应管尽管、应列尽列”,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监督管理单位,杜绝严防失控漏管,通过符合客观实际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实现全区整体的消防安全稳定。

三、消防监督管理对象范围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辽消〔2023〕122号)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辽消〔2024〕7号)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符合《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中的“九小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负责对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以外的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解读部门: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

解读人:孙贺

解读电话:0427-2684170

原文:大政办发〔2025〕19号 关于印发《明确大洼区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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