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大洼国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737010N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胜利社区胜利小区D4-11号商网。
你(单位)于大洼区田家街道实施了车位、建筑外立面色彩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大洼区田家街道建设的国政家园(一期)项目1.建成后配建停车位不足,未按规划建设共计缺少35个;2.建成后建筑外立面色彩与规划不一致,共计20栋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7007345.03元。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5〕第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5〕第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国政家园(一期)未按规划建设共计缺少35个车位,工程造价72780.18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玖元零壹分(¥3639.01)。
2.处国政家园(一期)建筑外立面色彩与规划不一致,共20栋建筑工程造价6934564.85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柒佰贰拾捌元贰角肆分(¥346728.24)。
两项处罚共计叁拾伍万零叁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350367.2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联系人:周立国 甄野 联系地址:大洼区泰山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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