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30

处罚对象:刘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敦检刑行意[2025]56号,称“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给他人注射A型肉毒毒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查:刘某分别于2024年7月4日至8月16日,分5次共计购买13支注射用A类肉毒毒素,并在此期间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印某、张某等人,同时为其实施注射行为。刘某不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2025年5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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