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09 浏览次数:41

处罚对象:聂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敦检刑行意〔2025〕58号,称“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聂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给他人注射A型肉毒毒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聂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查:聂某分别于2024年6月26日、7月30日两次共购买20支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自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先后为陈某、宁某等人注射17支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聂某不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5年4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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