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大洼康某医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来到大洼康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不能提供医生交接班记录。经查,大洼康某医院已制定但并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年9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4] 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