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大洼唯某心理医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8日,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大洼唯某心理医院住院患者病历中的检验报告单上的检验项目有病原微生物项目,但该院未进行二级生物实验室备案。
处罚依据: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4年7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编号:202407191024302183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