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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大政办发〔2024〕4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4

一、制定背景

制定《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是新时期发展渔业的新战略,是实施发展海洋经济的有效途径,有效提升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船安全监管、渔业资源管理和渔业振兴中的枢纽作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渔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船舶、车辆、设施及在渔港内从事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港章实施依据,适用范围及监管职责。

第二章 港界及港区。港区坐标、岸线总长及区域面积。

第三章 渔港管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如遇台风、大风等恶劣天气,凡船舶在本渔港港区停泊、避风的,需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进入港区。

第四章 安全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在渔港水域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灾难时,所有在港船只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 

第五章 船舶管理。本渔港对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制。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渔港,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外国籍船舶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三无”渔船,渔港负责发现并向属地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码头管理。进入本渔港的车辆或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管理工作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章 环境管理。所有在本渔港内从事经营的人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章 禁止与限制。禁止在本渔港港区内进行明火、焚烧炉、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九章 海事处理。渔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于抵港后24小时内,由船长填写事故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船舶技术证书、证件、资料,应当及时根据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章  渔港设施保护与养护。本渔港的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日常养护与维护及管理由盘锦中润渔港有限公司负责安排,确保港区卫生环境良好和渔港正常功能发挥。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对违反渔业渔船港航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毛伟

解读电话:0427---3530807

 


原文:大政办发〔2024〕4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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