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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关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23〕34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78

大洼区关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发〔2023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精神,根据省、市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辽宁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别指引(试行)》为工作指导,遵从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通过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切实维护民办教育发展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实施“双减”工作,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

二、工作任务

此次分类对象为大洼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新确定类别。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类别标准进行分类,培训机构分为两大类,即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非学科类分为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进行接收监管,科技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进行接收监管,学科类(普通高中)及其他非学科类由区教育局继续进行监管。

(二)换发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重新确定类别后,由行政审批部门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规范注明办学内容和主管部门。学科类机构“办学内容”明确标注为“普通高中学科类培训”字样;非学科类机构“办学内容”明确标注为“非学科类+具体类别名称(体育、文化艺术、科技)”;暂时不能明确归类的,标注为“非学科类+其他”。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本次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从202391日开始到20231215日结束,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2023年9月1日—9月15日)

(二)分类制定行业标准。(2023年9月16日—11月10日)

(三)严格审批登记,交接具体业务。(2023年11月11日—12月15日)

(四)加强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形成合力,环环相扣抓落实。

(五)建立预警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性质或管理部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

(六)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各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统筹协调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分类登记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后,科技、文旅部门要在日常监管、全国校外教育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操作、资金监管账户、档案管理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四、解读单位及有关人员

解读单位: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解读人:刘波

电话:0427-3530404


原文:大政办发〔2023〕3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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