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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切实解决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提案》(第140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49

韩向南委员

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确实很大,导致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数量难以满足业主需求甚至是没有(既有物业住宅小区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需要占用公共用地,占用小区内公共用地决策权在全体业主,建设难度大),特别是老旧小区(多数无法引进物业企业管理)和回迁楼区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数量较大,业主自觉意识较弱,飞线充电、违规停放问题屡禁不止,反复出现。二是物业企业没有执法权,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清理整治的义务,遇到不配合的业主,没有强制手段,物业整治难以彻底。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我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积极做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具体做法,一是召开各镇街物业管理负责人的会议,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二是通过以下发文件、微信通知等形式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其中包括加强电动车管理。三是组织开展对镇街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各镇街、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人员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认知,从而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和对履行义务的认识。四是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高空抛线充电、违规停放电动车等问题要求物业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拒不配合整改的业主,要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五是将改善居民电动车充电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积极指导物业企业、社区与业主沟通,做好选址工作,切实解决居民电动车充电问题。

尽管我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但不能彻底解决安全隐患,如何彻底解决安全隐患,还需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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