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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清理社区审批证明事项清单(第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46

董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社区审批证明事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的通知》(盘委办〔2021〕12号)、《关于公布盘锦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盘民发〔2021〕76号),扎实推进清理和规范出具证明事项工作落地落实,我局制定了《盘锦市大洼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大民发〔2021〕76号),(以下简称证明清单)并对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下发了该文件,要求各镇街民政部门要加强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指导,列入证明清单的证明类事项,原则上在我区范围内不再由村(社区)出具,并对辖区内村(社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我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具体措施》(大民字〔202358号),明确了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清单及出具标准。

三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省政府《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和民政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已经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党政群机构通过网上核验、主动调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能够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

四是明确出具证明的办理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出具全市统一式样的证明。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群众办事需要。未列入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但群众仍需出具的证明,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下一步,我局将贯彻实施《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具体措施》(大民字〔202358号)做为重要内容,进一步为基层减负,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基层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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