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张志远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4日,大洼区卫健局接到李某投诉举报,称大洼区西安镇洼边子村东侧住户“张志远 无证经营针灸治疗”。2023年4月25日,卫生监督员到大洼区西安镇洼边子村175号核实情况,张志远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大卫医证保决[2023]002);
(二)没收违法所得4820元;
(三)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3 年 7月 14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号:大卫医罚[2023]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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