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大洼区嘉美女子美容美体养生馆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大洼区嘉美女子美容美体养生馆美容师闫俊梅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处罚时间:2023-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公罚〔2023〕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