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137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大洼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向大洼区司法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大洼区司法局政治处负责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电话:3530607。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与应诉室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局政治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局政治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局政治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局政治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 调查终结后,局政治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 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 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室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局政治处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2023年2月15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