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大政办发〔2023〕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45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文件精神,结合盘锦市大洼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条件和程序,稳妥组织开展“村改居”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村改居”条件和程序,确保“村改居”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条件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1.符合大洼区国土空间规划。改居村辖区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2.农业生产比重下降。改居村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账目分离,产权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清晰。

4.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兼顾村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1.科学设置。在原有村域基础上,根据城镇发展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改设社区。新成立社区规模一般在1500户至3000户之间,管辖区域应以一个或多个接壤的小区为中心,适当涵盖周边非居住区域,以道路、街巷为界,按服务居民300户左右划分社会管理网格。新成立社区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2.配备人员。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另按“一格一员”配备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3.配套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并合理规划配备社区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就业、应急保障、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4.规范命名。拟设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XX镇(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实施程序

(一)充分论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积极听取村民意见,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拟定“村改居”方案。

(二)民主决策。“村改居”方案通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三)提出申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申报材料至少包括:“村改居”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村民主决策情况,以及拟设社区名称、辖区人口、辖区面积、基层组织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

(四)区级审核。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广泛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区级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村改居”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的,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予以补正,进一步完善“村改居”方案。

(五)上报市级把关。在区政府作出批复前,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的申报材料要对应报送市级组织、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农业农村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把关。报送材料至少包括:“村改居”方案,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村民主决策情况,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六)正式批复。经市级有关部门把关后,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正式对“村改居”申请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依法有序地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指导新成立社区完成居民委员会选举,健全组织机构。

(八)赋码颁证。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向区民政局申请法人备案。区民政局为新成立社区居委会赋码,注销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新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九)报请市级备案。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取得赋码颁证后一个月内,由区民政局负责将“村改居”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区政府批复意见,市级组织、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把关意见,新成立社区居民委员组织建设及申请赋码颁证情况,以及区政府备案报告。

四、后续工作

(一)做好工作交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做好办公用房、工作档案等相关事项交接,并结合当地实际,妥善解决原村“两委”成员安置问题。

(二)加强组织建设。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两委”选举工作,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指导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及居民公约修订等工作。区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建立社区网格化治理架构工作。

(三)完善社区服务。区相关部门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及省级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增加社区服务供给,强化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服务效能,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推动实现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四)开展事后评估。“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新设社区的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政策标准。依法规范“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大洼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合力。开展调研论证,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的细化和规范“村改居”条件和程序。

(二)完善工作机制。“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把政策关、程序关,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开展实地勘察,科学做出决策,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充分尊重民意,细化“村改居”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稳慎开展“村改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遵循“村改居”条件相关要求,坚持“一村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处置,科学把握工作力度,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原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要做好新成立社区的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配置,确保基层工作有效运行。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3〕5号 解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