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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186

处罚对象:温秀艳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1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称其本人于2022年10月10日,在大洼区晓燕美容美发店二楼美容室内,由经营者温秀艳为其打瘦身针、去皱针后,出现呕吐、心慌、心悸、腿抽筋、胃抽筋等现象,并提供住院病历。经询问,温秀艳承认为本案投诉人注射过瘦身针。经初步调查发现,温秀艳上述行为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的定义属于医疗美容。大洼区晓燕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温秀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3年1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2] 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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