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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盘锦市大洼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171

 填表单位: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填表时间: 2023年1月16日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238家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单位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43家

进销存电子台账,农药、肥料、种子标签合法性预查(种子转基因)和质量监督抽查。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季度检查12家

第三季度检查21家

第四季度检查10家

现场检查

2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7家肥料生产企业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2家

标签检查  

质量监督抽检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一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现场检查

3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20家蔬菜种植企业、合作社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4家

生产记录、农药规范使用 、监督抽查,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查。

【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

种植大户的认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 条农产品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一季度检查2家

第四季度检查2家

现场检查

4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6家种子生产企业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1家。

种子生产、备案、加工、包装标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一季度抽查1家

现场检查

5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13家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名录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3家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饵料库房、药品库。

【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由审批发放部门印制。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的药物和饵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月—11月检查3家

现场审阅、

查验、检验

6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20家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水产养殖户名录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4家

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饵料库房、药品库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

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月-11月检查4家

现场审阅、

查验、检验

7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3家屠宰企业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1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的;屠宰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

【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依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月检查1家

8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50家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企业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

免疫情况、台账建立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情况,各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6月检查5家

7-12月检查5家

9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7家宠物诊所名录库中按20%比例抽取2家

查看《诊疗许可证》,使用病历,开具处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职业兽医证,各项记录等内容。查看有无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未经兽医职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有无违法有关动物诊疗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行为。有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行为。有无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月份检查1家

10月份检查1家

10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11家饲料生产企业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

资质证明材料、标签和说明书、制度建设、出入库记录等。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5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7月份检查1家

8月份检查1家

11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12家种畜禽养殖场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3

资质证明材料、养殖档案、制度建设、销售记录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6月份检查1家

10月份检查2家

12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71家兽药经营店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14家

资质证明材料、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出入库台账。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5月份检查3家

7月份检查4家

8月份检查4家

9月份检查3家

13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21家农机销售、维修网点名录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4家。

是否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是否有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一季度检查1家

第二季度检查1家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4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从14家农机合作社名录库中按照20%比例抽取3家农机合作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驾驶证持有情况、车辆检验情况、安全隐患情况、跨区作业车辆安全情况。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安进行全教育。

第二季度检查1家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5

盘锦市大洼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从29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比例不超过20%进行随机抽取检查

检查有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照是否过期、企业人员配备和生产经营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清真食品的行业协会可以受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内容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2月份6家

9月份6家

现场检查

16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从全区38家用水企业单位名录库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查8家

有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是否齐全、计量设施(水表)是否运转正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每季度2家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查验

17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专业教师资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一季度检查6家

现场调阅

18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情况公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季度检查6家

现场勘验

19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大洼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招用工市场经营主体、建设领域各在建项目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工程建设领域落实“一金三制”工作制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6月-9月

日常巡查

常规检查

双随机机抽查

20

盘锦市大洼区粮食局

粮食收购企业

秋粮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

2022.11-2023.03共检查11家

现场调阅

21

盘锦市大洼区粮食局

盘锦六和农牧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

政策性粮饲用稻谷掺混监管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款

2023全年检查1家

现场调阅

22

盘锦市大洼区统计局

限上企业的5%-10%

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2023年6-11月底  20家

抽查

23

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大洼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版)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 单位;......

每季度70家

现场检查

24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

从全区61家社会组织中抽取12家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民政部门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7月4家

8月4家

9月4家

现场调阅

25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

盘锦市怡康托老所

服务规范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1-3月1家

现场调阅

26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辖区内物业收费等行业经营者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5家被检查单位。

收费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全年共5家

随机抽查

27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我辖区内广告经营企业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被检查单位。

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年共6家

随机抽查

28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

1.特种设备是否使用登记证;

2.所抽查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抽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5.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6.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7.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全年共6家

现场检查

29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我区辖区内网络经营企业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被检查单位。

1、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

2、网站(店)实名制落实情况。

3、网络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情况。

4、网络交易经营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全年共3家

网上监管

3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被检查单位。

食品经营者(企业)监督检查要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全年共10家

随机抽查

31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辖区内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被检查单位。

食品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治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年共15家

随机抽查

32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被检查单位。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要点

【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全年共10家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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