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盘锦真好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盘锦真好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
决定书时间:2022年12月08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卫职罚【202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