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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次数:317

关于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修建荣兴码头、风情园码头案件 ,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大水强执字〔2022〕001号、〔2022〕002号,责令在2022  年 12月7日前自行拆除 大辽河辽东湾段荣兴码头、风情园码头 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 大辽河辽东湾段荣兴码头、风情园码头 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2022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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