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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8 浏览次数:109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和《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9〕22号)和《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40号)精神,确保全面、优质、高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主线,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公开、透明的治理体系,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扰企、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深入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任务措施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区司法局制定《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该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区政府及局属的法制机构。

(2)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局属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局属的法制机构要对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2)局属法制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细化审核程序。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严格审核责任。局属法制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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