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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2268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液化气使用安全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336

杨光明、张丽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液化气使用安全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此项提案,我局高度重视,对于燃气用户端安全,一直要求全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到各类隐患及事故的源头,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我区“四位一体”入户排查制度(由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片警、物业公司组成),将各类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根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我局严格要求供气企业与用户必须签订《供气合同》,且在2021年已针对此类行为展开过大检查,并处罚燃气企业2万元人民币。

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压力容器的一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燃气价格需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对燃气使用商户的监督检查,应由该商户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且我局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气环境存在隐患的商户提供燃气,各镇(街道)已从2021年10月24日至今对我区现存13.8万余户燃气用户进行了 “四位一体”入户安检工作。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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