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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2〕3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危险房屋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次数:63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业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洼区辖区内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大洼区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并随机抽取第三方鉴定机构。

第七条 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附房屋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必须附有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鉴定人员签字。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对修缮私有危险房屋确有困难的属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修缮,承租人垫付的修缮费可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修缮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由各产权所有人按所占份额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不申请鉴定,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由房屋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房屋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属地镇街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对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由属地街镇负责疏散及居民安置工作,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由征收办、综合执法局、属地镇街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及居民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因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2022〕30号 解读

图片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2022〕30号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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