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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1558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并使用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四)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普通程序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普通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长审批批准。

(二)调查取证

1.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需要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其他证据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可原地保存;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也可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3.调查取证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三)审理

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案件处理意见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局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然后报局长审批

(四)告知

《案件处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告知。

(五)制作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归档。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七日内,承办人员应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八)结案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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