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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1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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