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符宝军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7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接到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符宝军涉嫌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经查,符宝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2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2] 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