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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164

根据《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相关规定,市、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主要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规章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0.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1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0.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承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查处相关案件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

(四)救济途径

1.拨打监督举报电话:3531311   3531332  3530611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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