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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224

处罚对象:刘桂合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2年1月30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称,其丈夫姜某因患有多种疾病于2021年10月份开始到大洼区清水镇立新村朝阳街刘桂合家进行针刺拔罐治疗,至今病情没有减轻,现在患者正在医院进行治疗,怀疑刘桂合是无证行医。2022年1月30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联合清水镇派出所对大洼区清水镇立新村朝阳街刘桂合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内西屋南侧的炕上躺着一位患者(王某某),在王某某的胸口位置上有3个血罐;在炕上还摆放着理疗罐、剪刀、止血钳、三菱针、酒精棉球等物品。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2年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2] 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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