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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22〕7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436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规定》从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坚持依法合规、分类管理、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四方面阐述了工作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大洼区各级政府部门出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临港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街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设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设立及用工指标管理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企业劳动用工分劳动合同用工人和劳务派遣用工人两种,企业用工需报区国资局审批,《规定》要求从严从紧核定企业用工总人数指标,除企业职能增加、规模扩大等因素外,原则上用工总人数和劳动合同用工指标数只减不增。    

第四个部分,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管理

劳动合同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一是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增加人员要有计划地适度控制;二是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实施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消化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结构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增人;三是对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增人。

劳动合同用工招聘实行审批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动合同用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五个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的前提要求:一是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有空缺的企业,制定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批;二是已核定用工指标且指标已超标的企业,应先消化劳务派遣用工,消化未到位的不允许新增;三是未核定用工指标的企业,不允许新增。

第六部分,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提出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用工档案管理等要求。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区国资局负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接受区人社局等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责令企业清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征求意见相关情况

《规定》形成过程中,我们充分征求了督查室、发改局、司法局、审计局、营商局、投资促进中心、人社局、编办、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镇街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对《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报请分管区领导审阅,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原文:大政办发〔2022〕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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