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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1〕35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次数:1102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意见》、《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共分为九部分。分别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总则、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管理、考核、待遇、培训、奖励、退出以及其他附则。

一是总则。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工作。

二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产生。城乡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和职责可采取基层选举、组织委派(或任命),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人员职数由区民政局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需要和村(社区)规模确定。

三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员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区特点等要素,确定全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在总核定员额的范围内由区民政局结合各镇(街道)实际需求,依据有关程序进行人员调配。原则上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一肩挑”,村(社区)“两委”成员可兼任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综治员。城乡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四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以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每年一次, 12月底前完成。考核实行村(居)民评议、镇(街道)评议、城乡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村(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镇(街道)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

五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按《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委办公室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21〕30号)文件执行。

六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制度。

七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区民政局和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每年可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逐级对上推荐,并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八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退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其他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撤职、解聘、辞职,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九是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原文:大政办发〔2021〕3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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