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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370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原国家目录实施层级为省级,根据辽政发[2013]21号,该事项已委托市级,根据盘政发﹝2016﹞37号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同等行政职权

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6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4.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5.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首次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6.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7.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8.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9.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附件2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34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许可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63号)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小餐饮经营许可

1.小餐饮经营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小餐饮经营许可

2.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小餐饮经营许可

3.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小餐饮经营许可

4.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2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4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第三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行〔2001〕175号)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7

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4号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对下列传销行为的举报给予奖励: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8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9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0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人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调查责任: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案件,查实违法事实。如举报情况属实,案件依法处理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批。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1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标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抽样方案责任:根据药品监管的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抽验的范围、方式、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含复验完成时限)等。

2.抽样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产品进行抽样;抽样时2人以上,出示相关文件和执法证件,按抽样要求抽样和封装并填写抽样凭证;按照样品的储运要求进行寄送。抽样人员应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签封所抽样品,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认可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

3.检验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逾期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4.处置责任: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发布质量公告责任:对抽验的结果予以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4

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发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制定抽样方案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抽验的范围、方式、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含复验完成时限)等。

2.抽样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抽样;抽样时2人以上,出示相关文件和执法证件,按抽样要求抽样和封装并填写抽样凭证;按照样品的储运要求进行寄送。抽样人员应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签封所抽样品,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认可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

3.检验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指定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逾期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4.处置责任: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责任:对医疗器械监督抽验的结果予以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2010年11月23日颁布。)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6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8月7日公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

第六条第二款市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27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调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第一条第(二)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条第(三)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28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第197号令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公布)

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2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0

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31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2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根据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2号修改)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3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第三条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35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整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时限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核实后依《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7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8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9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0

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1

广告行为检查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1

广告行为检查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1

广告行为检查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1

广告行为检查

4、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2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2016年3月17日公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发布)

一、职能调整: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五、其他事项(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3

对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存在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时限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餐饮经营者存在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时限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单用途卡行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存在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时限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抽检结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7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48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13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令第65号,2009年4月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调查、核实后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活动保障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食监二[2018]27号,2018年3月13日实施)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对党和国家安排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检查,对跨省区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根据大型活动的工作安排,制定可行操作方案。2.保障责任:根据方案进行保障工作。

 

 

 

 

50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审核责任:对确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

 

 

 

 

51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0、决定责任:即时予以备案

 

 

 

 

52

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责任。

 

 

 

 

53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14年8月19日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列入责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2.公示责任: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3.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4.移出责任:依法作出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公示。

5.提醒责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前60日内,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履行义务。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4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2013年1月5日)第五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即时予以备案

 

 

 

 

55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决定责任:即时予以备案

 

 

 

 

56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09号)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即时予以备案"

 

 

 

 

57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再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技术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反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价。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监测机构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技术工作。

1.报告和监测责任:依据法规,负责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报告及相关工作,及时传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九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监测责任: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分析、评价和上报相关技术工作。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做好监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药物滥用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

四、各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中心要求定期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登记表,定期向当地政府禁毒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药物滥用情况,作好本地区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重新核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13]199号)

五、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中心(辽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更名为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该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全省药械、药物滥用、化妆品监测与评价等相关技术工作……

1.监测责任: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分析、评价和上报相关技术工作。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做好监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1.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学技术人员资质,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保管制度行为定期进行监管,不合格行为进行通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通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行为的通报

 

其他行政权力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1.受理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尽快成立相关事故调查组。

2.调查责任: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市质监局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提出申请批复。

3.处理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批复意见,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追究法律责任。撰写事故结案报告,事故结案报告报省质监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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