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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164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责任:公民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证件;2.审查责任: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

(2)对于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待其补正后提交审批。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援助,并告知不予援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

2、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案件归案立卷办法(试行)》要求对卷宗审核,制作办案人员发放补贴表。

3.告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

4.事后监管责任: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4.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将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将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将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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