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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洼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等十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2316

各学区、学校(幼儿园)、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制度,现将现将《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等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大洼区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2、大洼区教育局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3、大洼区学校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4、大洼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5、大洼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6、大洼区校车管理制度

7、大洼区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度

8、大洼区校车经营许可证制度

9、大洼区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制度

10、大洼区学生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日


大洼区教育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教育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落实学校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安委会,由局领导班子和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教育局安委会是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件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制度落实。

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

(一)安委会责任

1.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并制定我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2.负责全区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各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3.将安全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4.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及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抽查,监督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指导各校做好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7.组织召开全市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分析研究、部署、督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对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9.掌握安全法律法规、熟知应急指挥流程、积极参与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转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件。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主要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本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学校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掌握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职能处室制定相应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3)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签发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文件,落实安全工作重大措施。

(4)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

(5)加大学校安全工作资金投入,为学校安全监管工作争取和安排足够工作经费。

(6)每年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各校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7)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分管负责人及科室的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9)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敏杰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搞好事故调查。

3.分管其它业务的领导:副主任冯建忠、副主任孙庆宁、副主任邵洪岩按照“管业务必管业务内安全”原则,对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1)加强对分管领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落实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3)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

(4)适时组织分管领域的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各职能股室岗位责任

1.安全办:负责人张锋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全市学校的安全工作。

(2)对全区学校安全和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3)指导各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制定全区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5)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现状,预测安全工作形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领导班子每年两次以上专题研究校园安全工作和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6)负责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月报、季报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

(7)负责联系和协调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派出所)、交通(运管所)、建设(城管)、工商、卫生(疾控、卫监)、质监、食监、气象、环保、文广出版等部门,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协助区综治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8)建立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制,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科室、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督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9)指导部署全区学校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10)协助做好学校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职能处室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1)在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全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13)协调或协助有关部门和职能科室指导部署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食堂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创建等工作;配合职能科室做好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禁毒教育、学校防火、防汛、防雷、防震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综合办:负责人侯金亮

(1)负责教育局机关内部安全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人事方面落实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4)负责取消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已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

(5)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教职工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普教股:负责人刘占学

(1)负责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建立健全德育导师制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

(2)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

4.招生办:负责人刘占学

(1)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种疾病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工作。

(2)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5.职教办:负责人李淑艳

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6.幼教办:负责人李冰

负责民办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

(五)学校安全责任

学校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3.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4.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演练。

5.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7.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危险源监控。

8.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动态,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妥善处置各类伤害事件,做好善后工作。

10.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安全事故信息,有效组织救援。

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1.实行办学资格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批设置民办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过程中,要将校园设施及周边安全情况作为基本要件,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审批。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校,勒令停办整顿或取消学校办学资格。

2.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局机关领导和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了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分管领导和股室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按照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要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

3.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长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恶性事故的,要对校长实行问责。

4.建立安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区教育局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全区校园安全工作季度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表扬先进,对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力、学校安全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5.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大洼区教育局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教学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教育局安全办、业务股室和包校股室针对学校重大安全隐患和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报请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对其实施挂牌督办,通过落实隐患学校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高度重视、按期整改,以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维护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学校自行解决不了的,向教育局业务股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安全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六、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教育局业务股室,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隐患具有监督、排查责任。

七、教育局业务科室在收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后,应实地考察、积极协调,并在3日内制定出解决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解决项目,解决目标,解决时限,落实包案责任人等,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按照“领导包片,股室包校”的要求,教育局各包校股室对所负责的学校具有监督义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九、教育局安全办负责协调和督查全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业务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教育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及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和督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全办,安全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教育局各股室要对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十二、对需要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由检查股室填写“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附检查记录),报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校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检查股室、安全办和被挂牌学校留档),进行挂牌督办。

十三、被挂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包校股室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监督,并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记录”。

十五、整改结束后,按照“谁申请挂牌、谁验收”的原则,被挂牌学校向检查股室申请验收销号。检查股室在接到销号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摘牌销号。

十六、对期限内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学校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学校,将对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本《督办制度》,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准确、有效。未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大洼区学校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一、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应依据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上报,无事故保平安,及时、如实、准确无误地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事故月报表。

三、在学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均应在10分钟内报告教育局领导及安全办,并按应急管理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施救、保护好现场,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四、学校内发生的轻微受伤事故,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查,协调处理。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护学校网络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校园网使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学校应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负责校园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学校网络管理员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具体安全工作,对校园网和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3、校园网要有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学校网管员对校园网设备和线路,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个人禁止擅自打开计算机主机机箱,禁止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及附属设备,禁止擅自将计算机设备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

4、学校要对教师和网络用户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相关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校园网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网络保密制度,不得将已知的用户名、密码、口令、地址外泄。对于有版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禁止任何股室和个人擅自对外提供。

5、网络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汇报及网络事故随时报告制度,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校园网服务器发生案件、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管员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通过学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告。

6、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机房及各功能室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人离关窗锁门。

7、学生上机必须有老师的具体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正确、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进行查阅资料、收集资料、利用资料等教育教学活动。

8、上机师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网络设备,正确使用网络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9、为了使学校的网络畅通无阻,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网络使用者的任何部门、任何人,一旦发现,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将对该使用者取消上网资格,对部门将采取切断网络等相关措施。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的:

A.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B.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C.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E.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F.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G.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2)访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网站、国内外的反动、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网站。

(3)下载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内容、下载并传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



大洼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一、大型活动内容要求

(一)全区学校开展的各类活动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二)活动内容要符合学校实际、符合学生特点,积极向上、健康有益。

二、大型活动申报范围

(一)各学校在校外独立举办或组织参与的大型运动会、文艺演出。

(二)各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参观(革命纪念地、科普基地等)、社会调查、互动交流学习、专题报告会、社会实践、科技竞赛等活动。

(三)各学校组织或参与大型节日庆典、集会、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管理:根据学校大型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实行备案制和申报制管理。

(一)大型活动备案制:凡活动地点在校内且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学生、教师的学习实践活动,实行备案制。学校在实施活动前3日,将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活动总体责任人及实施过程中具体的负责人和各个环节的安全负责人报区教育局相关业务股室和安全办备案。

(二)大型活动申报制:凡活动地点在校外且涉及学校大规模的学生教师外出学习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

四、大型活动申报程序

按照“谁主办、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学校(幼儿园)需填写《学校大型活动申报表》,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上报区教育局普教股审批,审批同意后将活动应急预案上报区教育局安全办。

五、大型活动责任要求

(一)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严格实行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未经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大洼区校车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校车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并明确成员职责。学校要制定校车安全预案,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

2、执行教师跟车制度。

每辆校车至少安排一名教师跟车,负责学生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校车工作日记。跟车教师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送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送者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3、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校车服务单位负担。

①无照驾驶、超员行驶、不按规定速度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校车如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并有人员受伤,应先急救受伤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校车司机和随车教师马上上报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报警、联系急救部门,学校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区教育局(油教中心)报告。如属一般刮碰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区教育局(油教中心)报告。

4、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车辆例行保养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按要求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5、接送学生规定。

(1)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 若有家长要求学校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学校应向区教育局(油教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油教中心)现场勘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运行时间安排按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跟车教师应确定是否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6、司机的安全行车规定。

(1) 司机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司机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司机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10公里。

(8) 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60公里。

7、司机的职责。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校车,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4)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5)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违章造成后果由司机负责。

(6)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7)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8)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8、遇投诉事项处理。

(1)学校对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需耐心,并尽量克制,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区文教局。

(2)若遭到家长投诉,学校不能解决,必须及时报告区教育局(油教中心)。



大洼区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度

为确保校车运营安全,确保乘坐校车学生平安乘坐校车,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明确校车管理的安全责任,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是:人身伤亡事故零起,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责任书内容主要有:1、要联系岗位职责;2、要突出安全目标;3、要强调管辖范围内安全检查、隐患及时整改,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4、要挂钩安全奖惩制度。

大洼区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有以下内容:

一、校车服务单位同大洼区政府校车安全使用管理协议书。

二、配备校车学校同大洼区教育局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学校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签订以下校车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与校车服务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2、学校要与校车驾驶员签订校车安全驾驶责任书。

3、学校要与随车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4、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

四、责任书签订一式两份,实行一年一签订。



大洼区校车经营许可证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校车使用范围

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制度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可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政府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六)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

(七)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政府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并回复意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校车使用许可由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校车申请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政府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校车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除学生,随车教师外,不得承载其他人。

第五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六条取得校车的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将校车的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

(二)改变用途不用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校车使用单位所有。

第七条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第八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大洼区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制度

校车驾驶员的思想素质、驾驶技术、身体健康状况是关系到驾驶校车安全与否的关键。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是搞好校车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为确保校车运营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制度。

一、凡属我区区属学校的校车驾驶员,需从事客运工作3年,具有A1准驾资格,必须驾驶技术过硬、身体健康、安全意识强、责任心强。

二、凡要参与我区区属学校的校车运营的驾驶员,在从事客车驾驶之前,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试和审核合格后,持岗上证。

三、凡从事区属学校的校车驾驶的人员,必须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大洼区学生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2、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5、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6、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7、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8、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

9、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10、学校应当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

11、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1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学校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期,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14、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15、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16、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2)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3)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18、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19、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0、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如实向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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