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大洼美玲粮谷加工厂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大洼美玲粮谷加工厂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
决定书时间: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