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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363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1 扰乱单位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5 破坏选举秩序
6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一)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五十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或为五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且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拒不改正或有情节严重情形的。
7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l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8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9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10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11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12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1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携带弩、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三)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罚款。
15 阻碍执行职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罚款。
16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罚款。
17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罚款。
18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罚款。
19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罚款。
20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罚款。
21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2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3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4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5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6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7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7项第42条第2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8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7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情节严重的”的情节,依法决定适用警告。
29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初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动停止燃放,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的,可以不予处罚。
30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 《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初次违反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的,可以不予处罚。
31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 《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初次违反规定,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的,可以不予处罚。
32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8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33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较轻”,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34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35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7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36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1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7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2
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8 设置恶意程序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0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9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1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40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2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41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8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2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9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43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初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44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二)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5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细化标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三)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四)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6 二、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7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备案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48 未按规定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一)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49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按规定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定责任机构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一)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二)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50 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十九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六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一)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二)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51 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一)接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二)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52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2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53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条第2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54 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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