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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今年将实现全国覆盖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137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提出“两年两步走”的工作目标。即2021年年底前,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通知》,国家医保局还将积极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1年年底前,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线上零星报销。

根据《2020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我国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京津冀、长三角和西南5省(区、市)等12个先行试点省份开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1.02万家,联网定点药店1.18万家,门诊费用跨省累计直接结算302万人次,涉及医疗总费用7.46亿元,医保基金支付4.29亿元。今年2月1日,国家医保局又进一步启动了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目前,29个省份的219个统筹地区启动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提出,扩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确保2021年年底前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还对异地就医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管理作出具体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期完成年度预付金额度调整、预付金紧急调增和月度清算资金拨付,以及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的确认工作。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当年度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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