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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520

各区民政局、盘山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管理工作,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的要求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查询工商注册信息系统,提请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内相关工商注册窗口)注册的养老机构及时到民政部门备案。拒不备案的,民政部门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身份,检查其应拥有的相关条件,确认其是否合法经营。前述备案条件和检查项目包括:

土地证(或县级土地部门出具的允许其使用相应位置、相应面积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用途的证明);

房产证(或县级住建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在相应位置建设相应建筑面积建筑的证明和县级住建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其房产质量合格的证明。有房产证的,不必出具土地证);

消防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且注册资金少于30万元的豁免);

食品经营许可证。

居民住宅楼内建立的养老机构,还须出具同单元所有住户及相邻单元隔壁住户同意其开办养老机构的声明。

以上项目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得予以备案。对于以上项目欠缺的机构,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该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提请相关管理部门转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销该养老机构的工商登记。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登记要件与上述要求相同。

二、完善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应建立如下内部管理制度:

养员入住评估制度;

养员入住协议;

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含养员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含内部消防机构组成、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消防演练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食材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预案);

药品管理制度;

养员事故应急预案;

治安管理应急预案。

三、加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和全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管理

依据《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我市养老机构的床位按照每张床位对应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该床位数大于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床位数的,以后者为准。

床位补贴是对运营床位给予补贴,工作中按实有养员人数、按月核定。收费账目规范的,可以账目核定为主,现场清点为辅;收费账目不规范的,以现场清点为主。养老机构每月上报养员人数时,该月某养员入住20天以上的(含20天)计入本月人数,入住不满20天的不计入本月人数。遇民政部门现场清点的,以清点数为准。实有养员人数多于核定床位数的,以后者为准。

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床位数(养员人数),应每月随机检查至少一次。对民办养老机构虚报养员人数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给予通报,并可酌情减发、扣发,直至取消其补贴待遇;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盘锦市民政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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