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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1〕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浏览次数:449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合同管理办法》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和区政府所属部门(含区直各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特许经营权合同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全面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外签订合同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不具备履约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

(二)在明显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三)强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签订或解除合同;

(四)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五)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六)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七)未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依照本办法进行合同审查,擅自订立合同;

(八)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指定承办单位;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该部门自行承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负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条款内容磋商与谈判、起草、修改;

(四)负责起草的合同、合法性审查需要有关资料的报送;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保管。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职责: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的活动进行指导;

(三)宣传、讲解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协调合同签订前的招标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合同有关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对政府类投资项目的控制价(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签订合同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项目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调研和风险预先分析、论证和评估。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报请批准签署或者擅自批准签署,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

第十五条 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承办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五年的;

(二)合同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涉及本地区重大经济利益的;

(四)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司法局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提请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审查的合同文本,同时提交合同电子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三)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风险评估、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四)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单位对提交审核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合同相对方实际履约能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保密条款等内容是否明确;

(五)承诺的优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审查部门(机构)不对合同涉及的技术、标的等问题进行审查,但必要时可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部门(机构)在合同审查过程中,需要合同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交;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机构)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组织风险论证,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或邀请专家参加论证。

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第二十条 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过程中,需要变更原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审查部门(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部门(机构)审查结束后,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协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提请审查。

第五章 批准与签署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把关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该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把关后,报区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由区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区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合同中有未约定事项,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办理。

变更合同,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同时向区政府及所属

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当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发现本部门承办、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机构协商,确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第八章 合同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或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

(六)与合同相关的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对外签订合同,造成损失或者损害政府诚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人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有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示范文本的合同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合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内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合同 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1〕8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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