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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5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协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次数:75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协议管理办法》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洼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的管理,防范签署招商引资项目协议风险和减少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镇街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协议、意向书、承诺书等文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现代农业招商项目协议;

(二)工业招商项目协议;

(三)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房地产类招商项目协议;

(四)其他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要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的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管理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起草具体协议文本,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备案。

以部门、镇街名义订立的协议,按照“谁签订、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签约单位全面负责,同时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土地挂牌出让等相关工作;区城乡规划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选址及项目用地规划的合理性;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协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协议承办单位负责协议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协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协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协议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协议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协议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协议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协议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协议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协议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协议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协议文件一并保存。

(四)负责协议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协议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的送审工作。确认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条款表述核对无误;

(五)负责将协议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协议,跟踪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处理协议纠纷;

(八)收集、保管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协议事务。

 

第三章 协议订立

 

第八条 协议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区整体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化工类、现代农业类、文化旅游类、房地产类等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以区政府名义订立协议。特殊情况可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签订。

第九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化工类项目除外)的协议,在报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镇街做为项目责任单位并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自行签订。

第十条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协议,由区政府指定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协议的起草、磋商、履行、跟踪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协议对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磋商和起草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参与磋商、起草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协议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对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签订前的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协议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协议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协议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协议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五)其他可能存在协议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议纠纷。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在处理协议纠纷过程中,未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相关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因协议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 协议备案及归档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以及协议评估产生的资料原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协议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的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对协议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招商引资协议签订过程中,相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园区订立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洼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作意向协议书样本

2.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样本

3.服务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样本


附件.doc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协议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0〕58号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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