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3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和《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9〕22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包括应当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开信息包括:

1、执法主体和人员。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主体名称、性质、编制数量、机构负责人、对外公开的电话和地址;所属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负责人、电话;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2、职责和权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编制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3、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电话、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编制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清单》,明确检查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

5、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开信息包括:

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4、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类别、时间、许可机关等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处罚时间、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3、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4、行政检查结果。执法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5、统计年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6、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六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政府的门户网站,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用辽宁”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辽宁)、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等。

(二)办公场所,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

(三)传统媒体,包括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 新媒体,创新公开方式,运用微信、微博、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按下列程序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1、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机构按照执法权责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出本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本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目录、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报牵头机构,牵头机构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职能机构修改完善,对符合要求的汇总编制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清单》、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2、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机构全面、准确梳理出本机构负责的监管事项、双随机抽查事项,编制本机构监管事项目录、双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报信用监督管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职能机构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汇总编制本级市场监督管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或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执法人员信息及其他政务信息,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事后公开的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由承办部门将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负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原公示信息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承办部门要自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相关职能机构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机构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