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宋文福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6日,接到社会举报,宋文福在大洼区荣兴街道向海明珠小区B区23号楼二单元1101室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没收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0 年 3 月 1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20]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