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大洼区仕雅方美容会馆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大洼区仕雅方美容会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服务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0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公罚字[202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