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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715
序号职权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2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6个工作日不收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6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1个工作日不收费
7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9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自然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自然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自然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自然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自然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
15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6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7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8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9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0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三款  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事业单位、企业 20个工作日不收费
2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11 号,2004 年12 月21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 年6 月26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个工作日不收费
2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法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令)   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
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申请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事业单位、企业 90个工作日不收费
2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52.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等规定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6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74.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285.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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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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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一款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第二款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第三款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四款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第五款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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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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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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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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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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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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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及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二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第三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 

 第四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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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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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款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二款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第三款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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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对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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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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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对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款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第二款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第三款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为的旅客乘车的;

 第四款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第五款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终止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六款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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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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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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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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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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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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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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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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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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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518.对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安装行驶记录仪、不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一款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二款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第三款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第四款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第五款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第六款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第七款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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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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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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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55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 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 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验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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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二款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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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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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 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拍好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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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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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三款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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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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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行为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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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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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等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第四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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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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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一款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二款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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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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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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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第二款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第三款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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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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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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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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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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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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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客运班车擅自停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等行为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车,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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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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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对违反《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
15个工作日不收费
782.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项目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793.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0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2009年4月14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凡监督抽检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准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建设项目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清除;已经用于工程实体的,由施工单位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或部位无条件返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抽检中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工程材料,由质监机构通知被抽检的生产单位限期收回,并禁止该生产单位同类材料6个月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同类工程材料在监督抽检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禁止该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同类工程材料1至3年期限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
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1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单位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2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31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准申报,已批准注册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并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项目
监理单位
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3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建设项目从业单位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4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5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交通运输企业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6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15个工作日不收费
87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方面违规行为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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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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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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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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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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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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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违反《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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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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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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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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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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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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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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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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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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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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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自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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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收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收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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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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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二条 对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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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对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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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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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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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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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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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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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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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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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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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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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四十三条 (一)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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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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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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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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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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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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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进行证件、车辆暂扣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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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暂扣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06号,日期)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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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对相关车辆、工具的扣留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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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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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拆除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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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对未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或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辆的扣留
行政强制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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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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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对使用票据情况进行监管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客票、货票等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不收费
130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交通运输企业
不收费
131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2000年6月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一)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二)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三)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四)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2对公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3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4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5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
136对公路进行巡查
行政检查大洼区交通运输局       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
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三)实施路政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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