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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520
大洼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
XKJT00010000行政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20000行政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30000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40000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事5.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维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50000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6000行政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租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70000行政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市区同权
XKJT00080000行政许可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营运证件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核发证件。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车辆核发证件。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90000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不予以许可,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00000行政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10000行政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20000行政许可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30000行政许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40000行政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50000行政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核材料(包括《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提出是否同意进行核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听取当事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市民的意见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听证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60000行政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70000行政许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80000行政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90000行政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00000行政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10000行政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填写《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2)技术方案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根据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情况,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市区同权
XKJT00220000行政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第十三条第三款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交通局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30000行政许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是否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40000行政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法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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