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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699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收费及依据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
XKXM0001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执业兽医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公民、企业
XKXM00020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2008年11月4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公民、企业
XKXM0003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场【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条 从事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公民、企业
XKXM0004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民
XKXM0005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个人、企业
XKXM0006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个人、企业
XKXM0007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六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个人、企业
zxXM00010000大洼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征收对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征用、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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