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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失信案例——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失信案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564

失信被执行人: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廷

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辽阳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合计1955.68万元的连带给付责任,经原告申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辽阳执字第00027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才跃春利用一审上诉期间,故意拖延时间,将公司法人变更为他人后又撤诉,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为后续执行设置障碍。诉讼期间,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并转让股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并早已将在银行的所有账户上的钱全部转走,逃避债务。法院依法追加其股东颜廷、沈苏伟,原股东才跃春、赵建国为被执行人,先后查封了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建行大连周水子支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四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均无存款;2013年10月31日查封了其持有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11月11日查封了其持有辽阳腾奕矿业公司45%的股权;2014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苏伟名下坐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4号楼8单元2层1号住宅;2014年10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才跃春名下坐落在大连市中山区明泽园7号楼1单元1层B号住宅(轮候查封)。

处罚:法院依法将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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