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李闯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健局
违法事实: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宾馆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7个月;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大洼区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6500元。
处罚时间:2019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公罚字【2019】第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