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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486

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营商局、区规划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防系统腐败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市纪委督查组工作部署,我区通过上级指导及自检自查,査摆出部分职能部门还存在审批民用建筑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流程不明确,部分人防工程未批先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办理程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加以明确。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领会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项目审批,推动全区人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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