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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大力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368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政发[2018]31号)、《2018年盘锦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专项行动方案》(盘蓝组发〔2018〕17号)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区环保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小组对大洼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开展整治工作。

1.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城区露天烧烤摊点、餐饮门店外设置的烧烤台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2.大洼区环保局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开展日常监督性监察,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要求整改的餐饮服务业暂停营业执照核发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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