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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盘信办发(2018)5号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次数:402

市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县区(经济区)有关部门:

现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1.市住建委通过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依法依规向实施本备忘录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我市在房地产领城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信息,市住建委负责将有关信息在住建委网站公示,并推送“信用盘锦”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运行前,由市住建委负责将有关信息推送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负责在“信用盘锦”联合奖惩子栏目发布,实施本备忘录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登录“信用盘锦”网站,在联合奖惩子栏目获得房地产领城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信息。)。

2.市住建委对房地产领城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实施本备忘录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备忘录确定的惩戒事项,依法对房地产领城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本领城内的经营等一系列活动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3.实施本备忘录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将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惩戒措施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4.各部门要积极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内设科室及下级单位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委。

 

盘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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